電子訊息使用條款(簡訊)

更新日期: 2026 年 2 月 15 日
適用平台: ActiFlow(以下簡稱「本平台」)

本《電子訊息使用條款》(以下簡稱「本條款」)規範主辦單位於 ActiFlow 平台,使用各類電子通訊方式向服務使用者發送活動或流程相關訊息時,雙方之權利義務關係。


一、服務範圍與通訊管道

本條款所稱「電子訊息」,包含但不限於以下通訊方式:

  • 簡訊(SMS)
  • 電子郵件(Email)
  • 即時通訊軟體(如 LINE、Facebook Messenger)
  • 其他經本平台提供或整合之數位通訊管道

本平台僅提供訊息發送之系統介接、排程與技術服務,不屬於電信服務提供者,亦不對通訊管道本身之傳遞品質或可用性負責。


二、計費方式

  • 本服務採用平台點數制或其他經公告之計費機制。
  • 主辦單位應於使用前完成點數儲值或相應之付費程序。
  • 每次訊息經系統送出後,即視為已使用服務並進行扣點或計費。
  • 除本平台另有明確約定外,已使用之點數或費用不予退還。

三、授權與代發送聲明

主辦單位使用本服務,即表示其無條件授權本平台:

  • 依主辦單位指示
  • 以主辦單位名義
  • 透過指定通訊管道

發送電子訊息予服務使用者。

主辦單位應自行確保其對服務使用者具備合法聯繫、通知或告知之權利基礎(包含但不限於使用者同意或法定通知義務)。


四、不可退款與重發規定

若因下列情形導致訊息未能成功送達、延遲或顯示異常者,概不退款:

  • 服務使用者提供之聯絡資訊錯誤、不完整或失效
  • 第三方通訊平台、電信業者或網路服務異常
  • 裝置相容性、帳號封鎖、隱私設定或政策限制
  • 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平台之情形

如需重新發送訊息,將視同新一次服務使用並另行計費。


五、服務現況提供與免責聲明

  • 本服務係依「現況」與「可用狀態」提供。
  • 本平台不就以下事項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擔保:
    • 訊息即時送達
    • 收件人實際閱讀
    • 訊息完整性或顯示一致性

因使用電子訊息服務所生之一切風險,應由主辦單位自行承擔。


六、內容合法性與法令遵循

主辦單位應確保其電子訊息內容及發送行為,符合:

  • 中華民國(臺灣)相關法令
  • 活動所在地法律
  • 各第三方通訊平台之使用政策與規範

主辦單位不得利用本服務發送違法、詐騙、騷擾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訊息。

若因訊息內容或發送行為,致本平台遭主管機關調查或處分,主辦單位應無條件配合並自行負責。


七、責任與賠償

主辦單位如違反本條款,致本平台受有任何損害(包含但不限於行政裁罰、第三人請求賠償、訴訟費用及律師費),主辦單位應負完全賠償責任。


八、服務調整與終止

本平台得因營運、技術或法令因素,隨時調整、暫停或終止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,並不因此對主辦單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。


九、條款修訂與生效

  • 本平台得隨時修訂本條款內容,並公告於平台相關頁面。
  • 主辦單位於修訂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者,視為已閱讀、理解並同意修訂後之內容。

本條款自公布日起生效。